工伤的轻重通常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,具体分为以下十个等级,其中一级为最重,十级为最轻:
一级工伤
面部重度毁容,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;
全身重度瘢痕形成,占体表面积≥90%;
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;
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;
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。
二级工伤
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,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,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。
三级工伤
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,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等。
四级工伤
一手全肌瘫肌力≤2级,面部中度毁容等。
五级工伤
不完全性失用、失写、失读、失认等。
六级工伤
器官部分缺损或形态异常,有中度功能障碍或中度医疗依赖,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。
七级工伤
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,有中度功能障碍或中度医疗依赖,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受限等。
八级工伤
双足部分肌瘫肌力达4级;
单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;
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;
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;
面部烧伤植皮大于等于1/5的。
九级工伤
颈部外伤导致颈总、颈内动脉狭窄,支架置入或者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;
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者轻度毁容者。
十级工伤
器官部分缺损,且形态异常,无功能障碍,无医疗依赖,生活可以自理者。
鉴定工伤等级时,职工或单位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、劳动关系证明、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依据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》标准对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。